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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监察厅 > 案件查处

浅析单位用非正规发票入帐能否构成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的探讨

     
 

 

  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一些涉及查帐的信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些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在财务处理过程中用非正规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入帐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如果是非信访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一般都没作为违纪问题处理。我个人认为,无论是否为信访所反映的问题,只要依法应该使用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入帐的都应该使用发票,否则,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经发现用普通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都应该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之所以这么说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由此可见,在经济往来中买卖双方都应当使用发票入帐而不能使用普通收据代替。使用普通收据代替发票开据不但违反了财经法律法规,有时还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作为卖方在买方交款时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发票或用普通收据代替,必然使一些企业为追求更多利益而在帐上不记收入或设帐外帐,达到隐瞒收入少缴税款增加收益的目的;应当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或仅取得普通收据的买方,因为没有依法取得发票必然间接的起到帮助卖方达到不缴或少缴国家税款的目的。所以说,作为企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在经济往来中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该依法开据和取得发票,并将其作为原始凭证入帐,否则都是违法行为,单位相关人员构成违纪的都应当依纪处理。

              吉林省镇赉县纪检委:贾作辉刘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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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5-08 09:33 字体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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