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严肃党纪政纪和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有效体现,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办案件的程序保证。长白县纪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情"与"理"的内在统一,使审理过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审理意见的"情"与"理"二者的内在有机统一,是指在审理过程中,不但要严格把握党纪国法的刚阳尺度, 还要考虑人的客观因素,使提出的审理意见符合法理情理内在的统一要求。这就要求审理干部深入研究每起案件的内涵,准确把握案情的实质。同时还要全面掌握案件的外延,把案件放在现实、社会、历史的角度去思考处理。
在现实工作中,要做到"情"与"理"的真正统一,审理干部要履行好"审"和"辨"两种职责。"审"就是对案件调查后的违纪行为,按照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制度纪律条例作出准确的定性,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辨",一方面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认为侵害被调查人的权利,或者没有充分重视被调查人权利,证据不实,事实不清,在审理中要辨析明白,郑重指出;另一方面,就是要用辩证的思维,把案件的活情况与党政条例的硬规定作出全面的、客观的、理性的分析判断,使提出的审理意见,有依有据,宽严适度.
初践证明,只注重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忽视客观现实,形而上学,是教条主义。只考虑维护当事人的感情,忽视党纪条例的严肃性,是不负责任,要祸国殃民。只有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统筹起来衡量,才能真正做到审理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使审理的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来源:长白县纪委)